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队**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白庙村村东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被告人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2.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邦宏宏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叁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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