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5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居地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朱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柘山镇吉海加油站门口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4)视听资料:抽血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彬
2017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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