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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全椒县**镇**路与**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 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姚某某在全椒县公安局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1月19日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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