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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78********,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26-2号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王某某(男,29岁)驾驶的鲁A3EG55号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23.3±9.5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任远

检察官助理:郭晋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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