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1时17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晋A****Q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璐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351****。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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