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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丹县城关镇丹城大道由小场往天峨方向行驶。19时45分许,行驶至扯线路段鼎灌屯路口处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某某乙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某某乙二级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某某乙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5mg/100ml。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某某乙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姚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0mg/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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