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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8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武陵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代某驾驶湘**** 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定区岗东路蓝色港湾小区出发,驶往金沙泉路逸臣桃源小区方向。当日1 时15分,当车行至永定区迎宾路兴祥饭店前路段掉头时,与从相对方向由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68.0030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保证金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事故监控视频和抽血、血样提取、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所:武陵源区协合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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