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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姚某某,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和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社区**村**号)。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9****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江北新区扬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子二村路段时撞倒路边路牌,后倒车时与停在路边的苏A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被告人姚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他人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血。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初期拒不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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