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2014年11月20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于17时驾驶冀E*****白色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巨鹿县建设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与秦泽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2月2日18时14分自姚某某体内提取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1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6.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证据两册、卷外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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