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冀R2****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乡**大街与廊霸路交口西行5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式检测仪检测,姚某某体内含有酒精成分,含量245毫克/100毫升。经血样检测,姚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97.8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泽成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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