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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汉族,技校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开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一世界路口北侧时,与沿开元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此处掉头的刘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姚某某、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9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姚某某赔偿了刘某某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检验报告;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郭某某、昝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事故对方车辆司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协议书;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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