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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2月21日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靠山村一社吉林省永吉县**镇**村一社,现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南郭村玉香里1号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村**号。2015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冀******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王街附近时,无视交警指挥,加速闯卡,后于桥西区时光街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查获后,姚某某不提供真实姓名,不配合交警工作。经抽血检测,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5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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