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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职业:中铁十七局石家庄市地铁项目**厂临时员工,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东三环与南二环东延交叉口西侧停车线至兴安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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