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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3-86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辽M****2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地道桥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海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血样采集及酒精测试仪照片、海城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毒瘾见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行车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记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红

检察官助理:马超群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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