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一烧烤庄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三两北京二锅头白酒。2019年12月2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粤BK1****号小汽车,行驶至南山区东滨路南新路路口,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9.58mg/100ml。
2020年3月17日、4月8日、5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分别三次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湾派出所,检举他人涉嫌销售假药、贩卖淫秽物品和贩卖毒品,深圳市公安局深圳湾派出所均已受理。2020年4月3日、4月15日、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深圳湾派出所分别对被告人姚某某检举他人涉嫌销售假药、贩卖淫秽物品和贩卖毒品进行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三次检举他人涉嫌犯罪均已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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