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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58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8灰色风神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月亮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城大道月亮湾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98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03mg/lOO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住**国际城,联系电话152718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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