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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6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鹦鹉警务站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4mg/100ml。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 视频录像;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尚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一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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