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文化,**车间**,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娟、贺晓曦,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N的白色本田思域牌小型汽车,沿本辖区沌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沌口路电塔村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姚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现场查获、抽血、讯问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路**园,电话1867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