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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5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同日17时28分,姚某某驾车行至国道**线**处凤凰县**镇**村路段时,撞倒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龙某某,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2020年5月11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驾驶人姚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龙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近亲属16万元人民币,湘******号车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共计190599元。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近亲属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酒精测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等;2.证人谢某某、麻某某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4.法医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7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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