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2时,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3.31mg/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户籍资料;2.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检测结果;4. 现场照片;5.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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