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路段,碰撞停放路边的的闽******号小型轿车,后驾车逃逸,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酒店路段,又碰撞护杆,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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