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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姚**,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号,暂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姚**先后在福清市凯景海鲜楼与福清市瑞鑫大酒店内的紫禁城KTV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两轮摩托车沿清昌大道往沃尔玛方向行驶,途经凯宾酒店附近路段时摔倒并入睡,后被福清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姚**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

2.卷宗4册共计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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