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3日21时14分,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罗源县松山镇104国道2247公里处,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民警提取其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6.1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1年1月6日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姚某某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单及吹气照片、被告人姚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1]醇鉴字第003号);
4.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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