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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址: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旌旗西路由西向东行至旌旗西路莱阳海尔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追尾在前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致两车有损。经检验,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9.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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