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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39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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