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姚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W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某某**镇往**方向行驶,于20时20分许行驶至西某某**线K***+***M(**镇**村民委****村)路段时所驾车辆右侧车身与冯某某停于路上的云H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被云G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左侧车尾保险杆及左右轮发生碰撞后倒地,造成姚某某受伤,云HW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3月1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2527****;
2. 案卷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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