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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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50分许,在邵东市**镇**村**路段,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与李某某停在道路上的湘******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客何某某、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和李某某将伤者送至邵东市人民医院救治。后李某某家属报警,被告人姚某某在邵东市人民医院被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9mg/l00ml。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谅解协议书、收条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某某
检察官助理:赵某某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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