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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为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雷锋大道与黄金大道交叉路口辅道右转弯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于2019年10月12日22时43分将姚某某带至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后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813号检验报告认定,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望城区交警大队告知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协议书、谅解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813号检验报告、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752号司法鉴定研意见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30122020907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亚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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