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1年1月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户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峄城区阴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褚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毁。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甲上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褚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取得褚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褚某某、姚某乙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2.已取得谅解。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酒精含量为179.2mg/100ml。2.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3.无证驾驶机动车。4.驾驶无户机动车。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两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371****。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