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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罪)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2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村干部,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N****号已注销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南津街附近出发,经合川区下什字向合川区南津街“长脚蚊”餐馆方向行驶。当行经重庆市合川区下什字食品厂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警民警抓获,民警发现姚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姚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姚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15.3mg/100ml。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王  维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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