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临江市建国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07月12日14时17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嘉林线1272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62mg/100ml,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平

2021年1月26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