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自己对外有欠款,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之前将手机卖给海外海通信大厦A268摊位被害人高某某,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其以新货偿旧款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陆续与被害人高某某多次订立手机购货合同,向被害人高某某高价购买苹果手机,又以低于进货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海外海通讯大厦**号摊位套现。
经查,被告人姚某某从被害人高某某处进货的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2 379 195元,案发时尚欠货款人民币220 570元,其中部分钱款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花销。
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采购清单、批发单、出库单、入库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詹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丹丹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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