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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通信市场**号摊位手机维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村**2017年10月31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自己对外有欠款,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之前将手机卖给海外海通信大厦A268摊位被害人高某某,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其以新货偿旧款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陆续与被害人高某某多次订立手机购货合同,向被害人高某某高价购买苹果手机,又以低于进货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海外海通讯大厦**号摊位套现。

经查,被告人姚某某从被害人高某某处进货的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2 379 195元,案发时尚欠货款人民币220 570元,其中部分钱款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花销。

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采购清单、批发单、出库单、入库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詹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丹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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