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与河南**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伪造车辆相关手续,将租赁车辆以50000元价格销售后逃匿;
2. 2014年7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决)预谋后,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口头小麦购销协议后,从张某甲处收购小麦41723公斤,后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被骗走小麦价值103055.80元。
3.2014年7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决)预谋后,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口头小麦购销协议后,从张某乙处收购小麦43004公斤,后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被骗走小麦价值106219.90元。
被告人姚某某合同诈骗共计25927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韩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59275.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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