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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6********,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道**号**号楼**单元**号,住新乡市牧野区**道**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已告知被害人来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来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同朋友张某甲骑电动车回家,行至新乡市牧野区**道**城南门时,被告人姚某某私自翻越挡门栏杆到院内,进入院内后喊值班员将南门栏杆打开让其电动车通过,值班人员告知因疫情规定南门不能打开,被告人姚某某便将值班室门玻璃砸碎,之后值班人员来某某报警,当日新乡市公安局110指令卫北公安分局吕某某、张某乙等民警到现场处置,因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于是公安机关传唤其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吕某某推拉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将民警吕某某警服上面两颗纽扣拽掉,造成警服损坏。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物业人民币一千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来某某的谅解。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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