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汉族,不识字,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下午,枞阳县渔业部门工作人员至**开发区调查**湖死鱼情况时,遭**村村民拦车阻止通行。当日16时许,**区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方某某等人至现场处警,劝导村民离开现场、放车通行,聚集村民拒不服从劝导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村民陈某某(另案处理)拉拽民警王某某口罩,王某某为保持安全距离将陈某某推开,陈某某倒地后爬起继续拉拽王某某警服,村民张某甲(另案处理)亦拉拽民警王某某的警服后领,被告人姚某某见聚集群众哄闹,也手持树棍击打民警王某某后背部位。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同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枞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4页,电子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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