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6〕4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9日被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6年5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自行车至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村路段溪口大门时,见到民警方某某等人正在该处执勤查处违章。被告人姚某某遂骑车上前,并从自行车篮子里拿出一块水泥块砸向被害人方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无法继续执勤。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害人方某某送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方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连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方兆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6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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