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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6〕4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9日被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6年5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自行车至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村路段溪口大门时,见到民警方某某等人正在该处执勤查处违章。被告人姚某某遂骑车上前,并从自行车篮子里拿出一块水泥块砸向被害人方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无法继续执勤。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害人方某某送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方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连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方兆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6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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