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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进行***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4月8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系******病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本区**镇**路**路路口,遇红灯后违法停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民警黄奕洲、辅警朱某某对其进行查处时,被告人姚某某欲驾车逃离,被阻拦后其挥拳击打民警黄奕洲、辅警朱某某。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民警黄奕洲胸部挫伤、手部擦伤,构成轻微伤;辅警朱某某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当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在2019年1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违章后,挥拳击打执法民警黄奕洲和辅警朱某某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黄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情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的伤情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和未达轻微伤程度。

3.公安机关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了被告人姚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过程。

4.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证实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6.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姚某某**人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于2013年3月因车祸在医院治疗,现为精神**人,**等级为贰级。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事项及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时拒不配合,以挥拳击打方式阻碍民警及辅警执行职务,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对本案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意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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