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内滋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致民警曾某某头皮挫伤、口腔黏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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