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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2时许,唐县仁厚镇南关村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M****的解放牌半挂卡车驶入县城禁行区,正在执勤的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拦截,王某某未停车强行闯卡驶离。当违规车辆行驶至唐县北环金桥饭店西侧修车厂时,被尾随的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民警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在车上的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之妻)将车门锁上拒不配合出示。在民警将王某某、姚某某依法带离过程中,姚某某对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进行抻拽、辱骂、踢踹,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良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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