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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1********4529,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下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平阳浦派出所民警单某某带领辅警在本区东港街道吴家岙村中通快递门口处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警情时,现场人员被告人姚某某不予配合,并辱骂、推搡单某某,后单某某将其压制在地,被告人姚某某遂用指甲抓挠单某某手臂以及颈部、用嘴咬单某某右手腕以阻碍民警执法,后被当场制服。

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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