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租赁了董某某的沿街楼房开设平阴县**宾馆(原**商务宾馆)。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失足女张某甲、胡某某、刘某乙(负案在逃)及另一名失足妇女(未查明身份)与违法人员张某乙、朱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上述人员来到“友佳宾馆”实施性交易。在刘某乙等人于宾馆前台安排房间期间,姚某某通过聊天已知晓刘某甲等人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在明知刘某甲等人进行卖淫嫖娼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某依然通过微信收取了刘某甲交付的200元钟点房费,未查验上述人员身份证,开设了201、208、209、318四个单间,为上述人员提供了卖淫嫖娼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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