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蚌埠市**小区**号楼**楼**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5月20日、5月22日在其住所(**小区**期**号楼**室)内三次容留关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QQ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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