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三次,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5日及27日,在其位于潮阳区**镇**大街**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其中,姚某某以“追龙”的方式吸食其向王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某则吸食自己带来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8月27日中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镇**大街**号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吸毒人员王某某,并在姚某某家中查扣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副,从王某某身上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林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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