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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7年2月1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左右,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姚某某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2月底,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号被告人姚某某家中,姚某某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初,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号被告人姚某某家中,姚某某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4日,姚某某在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向民警如实供述其容留王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20年4月8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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