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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曾于2011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1月1日因吸毒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欲吸食毒品,仍提供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湖附近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旅馆二楼房间,容留朱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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