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姚博通,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室,2019年4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博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姚博通在西安市碑林区大话南门小区6号楼10层开了一间房间租住,并容留吸毒人员边某某携带冰毒和吸毒工具来到其租住处,二人在姚博通租住处共同吸食了300元的冰毒。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博通租住在西安市碑林区大话南门小区6号楼2616房间,并容留吸毒人员边某某携带冰毒和吸毒工具来到其租住处,二人在姚博通租住处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姚博通在西安世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牌号陕A****7黑色大众汽车,准备好冰毒及吸管等自制吸毒工具,驾驶车辆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环山路西沣路转盘东南角辅道,并容留吸毒人员边某某在车内将购买的冰毒共同吸食。经尿检,被告人姚博通与边某某尿检全部呈阳性。被告人姚博通对其多次容留边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博通的供述;4.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姚博通、边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博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博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博通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博通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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