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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容留卖淫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7********,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人,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火车站附近的金乐旅店内容留王某甲、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同年6月19日,姚某某在该旅店内再次容留陈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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