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其租赁的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二段158号门市内,容留卖淫女唐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抽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吴长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仁寿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478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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