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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途径昭阳区**路**酒店门口时,与一辆商务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发生争吵,后姚某某以此为借口辱骂抓扯商务车驾驶员。在交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姚某某不听交警劝阻,辱骂殴打交警处置人员,并随意殴打其他在场人员,导致陈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言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坚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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