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途径昭阳区**路**酒店门口时,与一辆商务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发生争吵,后姚某某以此为借口辱骂抓扯商务车驾驶员。在交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姚某某不听交警劝阻,辱骂殴打交警处置人员,并随意殴打其他在场人员,导致陈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言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坚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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