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2时,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天赐情缘KTV,酒后无故殴打徐某某、梅某某、黄某某,致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徐某某右下颌软组织挫伤、梅某某左面部皮肤血肿,后亦被徐某某、梅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均另行处理)殴打。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徐某某和梅某某均未构成轻微伤;姚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接受审查,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聂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梅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受法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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